相关问答
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二)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五)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六)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七)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八)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九)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
按下列规定实行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二)建筑物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1年;(三)建筑物采暖与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四)室外上下水及水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9人已浏览
1,390人已浏览
2,186人已浏览
7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