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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全体负责人是孕妇,全体负责人必须赔偿全部损失。人身损害的损害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的标...
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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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左右 1、先报交警,事故责任以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根据责任比例赔偿(不服责任认定的,三日内请律师申请书面复核或者行政诉讼)。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营养费、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车损、施救费等。 3、以上项目需结合个人工资、户口等计算,
一般来说,患者未死而有其他人身损害的,作为赔偿权利者的是患者本人及其抚养者,患者死亡的,赔偿权利者的是患者的近亲和其他抚养者。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类案件,存在其特殊性。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中出生不健康的胎儿的情况下,谁应该成为赔偿权利者,胎儿本身还是胎儿的父母应该成为赔偿权利者。从实际情况来看,构成医疗事故的诊疗行为导致出生婴儿的身体、健康等损失,往往在婴儿还没有出生在母体的时候进行,这个时候胎儿还没有获得权力,出生后能否获得赔偿请求权,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保护胎儿人身权益。但就目前实践来看,大多认为胎儿所受损害,如存活时是活体,则可以以婴儿本身的名义要求赔偿。同时,实践中亦存在婴儿以及婴儿母亲共同要求赔偿的情况。实际上婴儿与其母亲所受损害是不同的,可以分别诉讼。但是,由于胎儿的身体和健康受到侵害,与母亲受到人身损害有关,基于同一医疗事故的侵害事实造成的人身损害,从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观点出发,一般法院也可以合并审理这种情况。
交通事故中的孕妇赔偿标准是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院伙食费用交通费,残疾补偿金,抚养费用等。关于这次的所有的损失,假如依然在现在保险范畴之内,那么则让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处理;如果保险赔偿不了或者此次事故属于承保范围以外的损失部分,那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就需要让责任方作出赔偿的事宜。简单来说就是首先保险公司限额进行赔偿,然后不足的部分需要让肇事者承担。在交通事故中可以要求事故中的肇事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包括:1、医疗费,依据医院所开出的诊疗费以及住院费的收费单据。2、误工费,可以视受害人耽误工作的时长和他的收入等情况而定。3、护理费,可以按照护理工作人员有多少收入和护理人数有多少、护理期长短来确定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考所在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来确定。5、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就医过程中或者转院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6、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索赔。7、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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