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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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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规定,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情况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6、堆放物侵权(88条)7、林木折断(90条)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58条规定: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存在过错的,应当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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