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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构成要素。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客体要件。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的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主观要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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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关于。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说明]一、非法侵入住宅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所以,误入他人住宅,不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二、什么样的情节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读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三、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规定了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侵入作宅行为的构成应限于情节严重的。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如闯入他人住宅是为了进行、诈骗、、****、杀人等其他犯罪的,在这种情况下,按刑法吸收犯理论,后行为吸收前行为,不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再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并罚。关于一事不两罚的规定,是中的一项原则,一事不两罚,又称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的认定具体如下:罪与非罪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此罪与彼罪一、本罪与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对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但两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对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则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未经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入室、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
理论界对本罪的犯罪形态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是继续犯,行为人从侵入时起到退出时止,对住宅安宁侵害处于继续之中。另一种意见认为是行为犯,行为人的身体侵入住宅时,就构成犯罪的既遂。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形态可以分两种情形讨论。 (1)以“侵入”为条件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行为犯。从犯罪的构成看,只要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思,实施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具备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强调侵入住宅后滞留时间的长短。行为者的身体侵入住宅只是瞬间行为,侵入的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时间长短是犯罪的情节。 (2)以“拒不退出”为条件构成犯罪的,是继续犯。要求退出后,行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状态是一种持续行为。只要行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的状态一直持续,就构成犯罪既遂。“拒不退出”的特征符合继续犯的构成: 1、拒不退出所致的侵害住宅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只有这种侵害或威胁的状态存续一定的期间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条件,而此期间内的犯罪行为是呈持续实行状态; 2、拒不退出导致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呈继续状态。只要不退出,侵害就始终继续。因此,“拒不退出”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为继续犯。综合上面所说的,私闯民宅一般就是利用不合法的行为而闯入了他人的住房者;这种行为是属于构成了犯罪,而对于用什么罪行来处罚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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