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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分配资金时,对三峡库区有关县、区应当优先照顾。
国家将三峡库区有水电资源条件的受淹县、区列为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予以扶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峡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在1992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章建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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