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税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如下,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
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因此,对于县国税局作出的税收有关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市国税局申请。相关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 第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修改为:“ (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 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 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上诉就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回答,望采纳。
想知道国税总局令39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是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一)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通过邀请法院、法制办的专家领导讲授应诉、复议技巧,并对复议诉讼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强化贴近实战的培训效果。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总结分析,形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及时掌握全市国税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面的情况,争取尽早发现苗头性和共性问题,适时提出针对性措施。 进一步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单位法律顾问优先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聘,为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创造条件,盘活系统内公职律师资源,发挥本单位公职律师和社会专职律师两个方面的优势,借以提高税务机关应对技巧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25人已浏览
325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1,2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