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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鉴定时间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
1、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 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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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合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进行评估和确定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当由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在治疗结束后对残疾等级进行评估。二、伤残鉴定机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也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3、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天。超过鉴定期限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四、鉴定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和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两日内将检验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分配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应当进行重新检查和鉴定。6、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7、申请重新检查.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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