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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之前的节目中介绍了我国的刑罚制度,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还在之前的节目中介绍了死刑、无期徒刑等相关法律法规。今天,我们将回答一个与之相关的...
1、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时间,一年内不能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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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时间,四年内不能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剥夺政治权利的,四年内不得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组织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控制期限,同时执行。第五十七条剥夺死刑、无期徒刑的适应期限。
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时间,五年内不能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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