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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董事会决议(骑缝章)。 2.企业及投资方分别提出终止申请书(签字处盖章)。 3.清算小组人员名单原件(董事会成员签字、骑缝章)。 4...
一、企业原审批机关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成都市、国家级经开区及自贸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 二、企业增资或调整经营范围后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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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合同);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企业设立、减资、合并、分立和注销须公告)。
一、所需文件 1、注销申请书、董事会决议; 2、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档案号章、地税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及IC卡、发票购领簿、已购的所有发票(原件); 3、本年度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 4、报纸公告报样; 5、审计报告; 6、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7、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8、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9、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二、办理流程 区商务局审批→海关注销、国税、地税注销→市工商局办营业执照注销→技术监督局办组织机构代码注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注销→银行注销。 三、所需时间90—120工作天。
外资企业注销: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毋须提交。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5、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三、办理程序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注销核准通知书四、办理期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领取注销核准通知书。五、收费标准不收费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二)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五)清缴所欠税款;(六)清理债权、债务;(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八)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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