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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
(基本公共卫生)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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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规定)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XX、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过渡条款)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原《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重新申办以及申请积分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发、制证、领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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