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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制度现行法律对运输实行什么规定

2022-03-0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制度,托运人没有运输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优先通过铁路并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邮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将指定的邮政营业机构名单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邮政局备案。指定收寄的邮政营业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1.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邮寄的管理制度;2.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3.封装设备齐全。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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