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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保证...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包含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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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承担罚款或刑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不用承担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理由如下:关于是否承担罚款或刑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保证人的责任主要是一般保证义务,即在不履行还债义务的时候想债务人承担还债责任。也就是说在主未经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一般保对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欠款,除了应当归还的主债务部分外,还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还债期限的利息等。当然,一般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能够向债务人进行追偿。1、根据《》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2、《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担保法》第26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此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二、多个保证人如何分摊债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本应被平等地对待;都有义务对主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这个规定的后果是,其中一个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而不能直接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索,使较有清偿能力的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将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置于补充责任人的有利的地位。基于此,原告甲公司不能对其他保证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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