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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监督受理规定

2021-12-04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损害事实依据;(4)损害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已确认为违法行为;(5)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提前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七)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相关法规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八)重复起诉;(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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