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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基本内容有哪些?

2022-09-22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兵役机关和宣传、、公安、卫生、民政、交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具体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的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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