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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
必须动员社会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主要的对策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破除封建旧俗,树立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观念,帮助广大寻人划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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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就业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一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向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特殊的劳动保护;(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7)享受社会保险和的权利。妇女在、患病、负伤、、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8)提请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9)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妇女在家庭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调解家庭纠纷,也可以请求妇联的帮助。家庭暴力严重构成犯罪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妇女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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