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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对行政赔偿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如果被拘留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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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的,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复议结果的执行。但被申请人认定需要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且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3、一方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无权阻止,应配合时依法给予配合即可。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对行政赔偿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无论赔偿义务机关在什么时间作出赔偿规定,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均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之日,期限为3个月。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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