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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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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第十三条规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者。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格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股权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并符合下列标准:(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第十三条规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经理及其从业人员;(四)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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