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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不是国家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执法人员,无权设卡查车,更无权查扣营运车辆。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非法营运,依法应由运输管理部门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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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是交警扣车的主要法律,也赋予其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并未赋予其为解决受害方赔偿款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权力,何况,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请求调解,交警部门也无权调解赔偿争议。
1、交警无权扣留法院查封的车辆。 从法理上,法院查封的车辆非正常行驶车辆,不能作为交警行政管理“相对人”,交警无权扣留这些车辆。 其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应服从、尊重生效法律裁定,维护司法的权威。人民法院对扣留查封车辆的交警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 2、法院和交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国家机构,它们行使国家权力的目的、功能各不相同。法院行使司法权,交警行使行政权。 行政权即行政机关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依自己的单方面意志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某种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法院查封扣押的车辆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关系到行政机关即本案中的交警是否有权对这些车辆作出处理决定。 3、查封车辆不在交警管辖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范围内,所以交警无权扣留法院查封的车辆。
法人指的是企业,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至于法人代表是否需要与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情况的不同,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受雇于用人单位的一般会签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所有的一般不签劳动合同。对于委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长,集团公司委派的下属独立子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应与委派人如国资委、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与任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与任职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对于其他企业,主要应看其是否是股东,尤其是否是大股东。如果是大股东,就属于“老板”,属于雇主而非雇员(劳动者),也不应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在理论上,其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也就是与自己发生劳动关系,既无必要(让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让自己承担责任),也无法说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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