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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2-09-11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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