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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学生住宿费标准

2022-03-17
南昌市29日对外公布2008年秋季收费相关政策和要求。记者获悉,2008年秋季学期的住宿费只能按照学期标准收取,不能按照学年标准收取。此外,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 住宿费按学期标准收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城市中小学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之外,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其他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2008年秋季学期的住宿费只能按照学期标准收取,不能按照学年标准收取。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 高中不得强行代收费 高中阶段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代办代收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照规范程序操作,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公办高中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对交了借读(择校)费,中途转学(休学)的学生可以退还未借读期间的借读(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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