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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某种特定情形之时,当公司面临强制执行时,其股东可能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以下将举例阐述此类情况:如果某股东未能足额或全额缴纳其应承担的注...
当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象为公司时,通常只允许执行该公司的财物,而不可涉及到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所有之财产。具体而言,若申请执行对象属于合伙企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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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包含法人在内的任何自然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法定代表人偿还债务。这是因为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其自身资产负责赔偿,而非依靠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 如果法定代表人在这项债务中存在严重过失,导致公司遭受损失,那么他或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或她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当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提供担保并因此负有担保责任时,他或她的个人财产也需要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在公司已无足够财产用以履行义务的极端情况下,法院有权将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之中,对其进行消费方面的各种限制,如限制高档旅游、公寓入住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强制执行一般不包含股东。公司债务强制执行的一般是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如果某个股东尚未完成对公司的全部出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法院有权要求股东拿出尚未出资的部分金额出资给公司以供执行。若已足额完成出资,不受影响。其他方面,(小)股东不会被执行。但兼任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在公司失信后有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惩戒名单的风险。
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2.股东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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