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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给付的性质有时候是馈赠,有时候是借贷。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
恋爱过程中的日常开销现在也越来越大。随着恋爱期的延长,恋爱的成本也必将越来越大。如果最终没有结合,恋爱期间的花销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因为恋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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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给付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所以这个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产生夫妻之间的婚姻权利义务。但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发生财物混同的情况,适用共有关系。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包包、金钱等,其性质区别于彩礼。
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发生的。1.购销;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4.供用电合同纠纷;5.仓储保管合同纠纷;6.承包合同纠纷;7.联营合同纠纷;8.运输合同纠纷;9.借款合同纠纷;10.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1.;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3.企业纠纷;14.外贸代理合同纠纷;15.行纪合同纠纷;16.居间合同纠纷;17.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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