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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个人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保险,属于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配; 第二种,婚后用共同财产为双方购买的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共同财产...
如果人身保险合同载明的受益人并非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则投保人可否抗辩其并未取得保险合同的期待利益,不同意给对方以补偿。笔者认为,这种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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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购买保险的时候可以签订一个协议,约定保险的收益是其个人财产,这样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就不能分割。 2、如果没有约定,那婚后共同购买的保险,如果受益人是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那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保险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财产险很清楚,其财产保险利益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人身险相对复杂,以下做一下说明:一、离婚时已产生的保险金1、以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的。对于该种情况,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另外约定。2、双方当事人均为受益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是受益人为当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保险金为子女或他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对于受益人是当事人子女的,离婚时可指定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二、尚在履行期间的保险利益1、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离婚时可选择退保,退保产生的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可确定由一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待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保险金,再把保险金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的保险费占所已交纳的全部的保险费的比例分出共同财产后,最后进行分割。2、一方为投保人并以其亲属或对方亲属等为受益人的。这种情况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也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退保,则按第一种情况进行分割。3、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对该种情况,可参照以上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但应保证父母一方享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即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文的解答,如果该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就按照共同财产的规定来分割。对于其中的财产保险利益是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而对那些人身险,则情况就比较复杂,还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分析。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离婚财产分割可以平等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就是应当均等分割的。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的收入少于另一方就给收入少的一方少分财产;原则上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应当享有均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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