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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相关规...
电信诈骗案件数额超过3000元以上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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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般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场所包括犯罪场所和犯罪结果场所。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准备地、开始地、经过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的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产的实际收购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调查的案件,当时诈骗金额未达到金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金额较大标准,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调查。(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1、一人犯数罪;2、共同犯罪;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实施其他犯罪;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直接相关,案件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四)对于因网上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次链条、跨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和诉讼的原则,指定相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五)多个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和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六)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公安部可以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和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审批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对于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目的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证据,及时处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当地群众参加旁听;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刑事犯罪的规律,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更为适宜”则是指为了便于查清案情、方便群众,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恶多端、民愤极大,在原居住地审判可以发挥更好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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