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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后果如何?

2021-12-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自然人活动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联系方式、地址、账户密码、财产状况、下落轨迹等。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其他方式窃取或者非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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