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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十四条这样的规定的: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
【1】如果户口还在村里,村里在81年土地重新承包情况下,应该分给承包土地。如果户口在1979年招工后,已经变成非农业户口,在新的一轮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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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使用你的身份证办理的,是和你有关的,建议及时规避风险,不要办理
户主去世的可重新推选户主,二轮已作为共有人原则上可直接作为户主,若户口已迁入设区市(2010年6月是个时间节点,具体看所在地规定)村集体可收回,时间节点以后按规定可以继承承包地的收益(由集体补偿后收回承包地,林地可继续承包至承包期满);一般情况不会收回承包地,若村集体不按规定收回可向上级信访-诉讼。
按照《》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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