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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结婚证是假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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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证法院不受理,若当事人涉嫌造假证件的行为,还会被移送给公安追究刑事责任。但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争夺子女抚养权,人民法院是会受理的。
谢英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了顺利拿到结婚证,两人经合计后便做了假身份证和户口簿,原本1973年出生的谢芳变成了1970年出生的谢英。然而结婚后,谢芳渐渐发现丈夫成了陌生人,昔日的温存早已不再,暴躁的脾气与日俱增。今年3月,忍无可忍的谢芳向大埔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那么,持假证登记的婚姻能离婚吗?我们来看一下。谢英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了结婚办假证谎报年龄1992年1月,在汕尾市打工的谢芳邂逅了年长自己8岁的男子汪强。由于汪强和谢芳都是大埔县人,身处异乡的谢芳与这位老乡交往逐渐频繁起来,汪强很快对年轻漂亮的谢芳展开了热烈的追求,不久,两人坠入爱河。半年后,两人决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谢芳当时只有19岁,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了顺利拿到结婚证,两人经合计后便做了假身份证和户口簿,原本1973年出生的谢芳变成了1970年出生的谢英。1992年7月,两人如愿以偿地登记结婚。然而结婚后,谢芳渐渐发现丈夫成了陌生人,昔日的温存早已不再,暴躁的脾气与日俱增。尽管谢芳为汪强生育了两个小孩,但这并没有让丈夫回心转意。据谢芳讲,自结婚以来,汪强经常毒打自己,甚至还烧毁她的衣物。2000年,无法忍受的谢芳离家出走自谋生计。期间,她因惦记家中小孩也经常回家看望,但丈夫汪强依旧打骂不止。今年3月,忍无可忍的谢芳向大埔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文中人名为化名)法院判决:法院认定婚姻有效判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谢芳未到法定婚龄以假身份证和户口簿进行结婚登记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双方婚姻关系维系了21年,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据此,法院作出了准允离婚的判决。持假身份证、户口簿结婚风险大承办此案的法官刘凤平表示,因未达婚龄而持虚假身份证明材料骗领结婚证的行为目前仍时有发生。刘法官提醒,这一行为不仅触犯国家法律,而且暗存风险,切莫以身试法:一是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此行为会使婚姻关系处于不安定状态,一旦出现感情危机或诈骗情况,相关当事人财产以及家庭的相关权利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三是对子女上户口和入学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离婚时法院不予受理的回答为第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第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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