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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委托其它行政

2022-08-10
行政强制措施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外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行政强制是一种侵益性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实施的强制,行政强制的实施切实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者人身的权益,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现,如不对行政强制的行使主体加以明确规定,将会导致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滥用,这便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设定的意愿。如果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将会导致执法主体的混乱,甚至有不法人员或者组织与行政主体相互勾结,使得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形象,所以法律必须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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