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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
强制执行的执行条件: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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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履行,又称代表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可替代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2)执行罚是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三)直接强制,是指执行主体在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者不能采用间接手段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强制义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2)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而无须等待催告书中载明的履行义务的期限期满;(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2、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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