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保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的方式为代持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益以及义务,名义股东不能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3、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4、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隐名投资者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显名股东只是代为持有股权; (2)隐名投资者可以随时要求显名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3)如果拟设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隐名投资者无法变更为注册股东,则隐名投资者享有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权利,或者在公司发生资产增值时,享有要求按比例返还投资增长价值的权利; (4)显名股东因持有股权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润等,应支付给隐名投资者; (5)未经隐名投资者同意,显名股东不得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就此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第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1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