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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对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执行犯罪前形成。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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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存在于交通肇事罪中。但司法解释中有明确限制。只有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车主、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未获救助而死亡的,才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其它不构成因为交通肇事罪本来就是过失犯罪,不同于故意犯罪。由于法律实施的特殊需要,司法解释有规定。
如果仅仅是预谋,而没有具体实施,属于犯意表示;《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流露出来。它与犯罪预备有着本质的区别: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或者说是实现其犯罪故意的行为,已经对法益构成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不是实现犯意的行为,没有对法益构成威胁。
这是根据故意形成共同犯罪的时间来划分共同犯罪的形式。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犯罪开始前形成的。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些犯罪,是否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提供隐藏的地方、财产、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先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开始犯罪或者犯罪的过程中形成的。如果甲对乙实施抢劫,已经奋起抗争,正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的时候,一起抢了乙身上笔钱。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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