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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进监狱判两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刑法》第七十八...
1、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处以刑事处罚,第二次进监狱被判处两年徒刑的,满足减刑条件是能减刑的。 2、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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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期十年以下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 两次减刑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一次减刑在一年以上的,第二次减刑与上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上次所减刑期。 累犯减刑,实际入狱服刑时间不得少于一年零八个月。
一般减刑,一般是根据罪犯在监狱中的认罪服法,改造悔罪的情况来决定,由监狱提出意见,报同级法院裁定减刑。同时,检察院有权监督减刑建议。一般每次减刑减一年,立功表现减两年,立功表现突出减三年。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行刑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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