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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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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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