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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收养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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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一)申请人必备条件 (1)中国大陆人士须取得第三国之居留权。方可申请澳门移民。 (2)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 A、购买物业(不得低于100万元澳门币)的证明文件,包括物业登记局证明、 付款证明及屋契等证明文件; B、50万元澳门币定期存款证明; C、申请表及通讯地址声名书(两份); D、中国因私护照(正本及整本影印两份); E、第三国居留证; F、出生公证书(中英文、两份); G、婚姻公证书(中英文、两份); H、无犯罪公证书(中英文、两份); I、2寸彩色护照照片各12张。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包括随同办理移民手续之符合条件的亲属: A、配偶或有事实婚关系的人; B、申请人及配偶之18周岁以下子女; C、申请人及配偶所收养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二)申请程序 申办第三国居留证 预约见官 见官并领取行街纸 (有效期为六个月,可续期) 取得批准通知书 取居留许可凭单 取得澳门非永久居民身份证, 满七年获得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护照
一、收养程序怎么走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3、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二、收养子女应到哪个机关登记民法典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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