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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政府规章、各级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
政府机关信息公开义务人违反规定隐匿政府信息和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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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政府公报;(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和各政府部门专业网站;(三)档案馆;(四)现行文件查阅中心;(五)行政服务中心;(六)政府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共信息亭的电子查询系统等公共信息终端;(七)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开栏等场所或设施;(八)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九)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信息公开权利人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阶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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