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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离婚的自由。但是由于军人身份比较特殊,可否与现役军人离婚呢?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军人能与现役军人离婚,法律并没有规定现役军人不得离婚,而且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时不需要经过彼此的同意即可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是现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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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想通过协议途径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你的离婚态度一定要坚决,不能表现出半点迟疑,找到必要的理由; 2、准备接受至少三人以上的思想调解; 3、要开一个离婚介绍信。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不想离婚,你只能向其领导表态,在得到(感动)领导支持后,他们会帮你说服军人方离婚的。部队不是不让离婚,只是在处理此类事情时很讲程序,进行协调是必须的步骤,如果你能抓住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的证据就会方便多了(当然,如果他有的话)。(二)如果是诉讼离婚,那你也需要准备接收部队领导的思想协调,而且还必须拿到部队政治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不然不能受理。法律保护军婚为的不是军人个体,而是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就感情而言,需要经营,需要付出和理解,还需要智慧,它是双方努力的结果。《》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只能对军人提起,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非军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军队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军人能与现役军人离婚,法律并没有规定现役军人不得离婚,而且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时不需要经过彼此的同意即可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是现役军人与非军人离婚的,在军人一方不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系还需要经过军人一方同意,否则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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