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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财产的作用和目的等提出要求,受赠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所附义务的一种双务契约行为。受赠人如果接受赠与财产后不履行赠与人所提出的义务,赠与人则可以撤销赠与,并可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与的财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尽管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但由于受赠人未履行合同所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人仍然可以撤销赠与,并索回所赠物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虽然为无偿合同,但不妨碍赠与人在合同中附加给赠与人一些义务。只要所附义务合法,受赠人必须履行这些义务,赠与关系方为成立。这种赠与在法律上称为附负担赠与。《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负担赠与具有下列特征:第一,负担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而不是另一个合同;第二,受赠与负担的受益人可以是赠与人本人、特定的第三人,亦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第三,负担通常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债务。房屋赠与中,赠与人同样可附加给受赠人一些义务。附加义务的内容相当广泛,主要有以下几种:(1)要求受赠人为一定行为。赠与人自己或其亲友年老体弱或年幼需要照顾,要求受赠人给予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人一定的照顾。再如甲某赠与乙某汽车一部,但是约定乙某须每天接送某残疾人上下班。(2)要求受赠人给付一定财物。这种给付的财物的价值与赠与房屋当然不应是等价的,否则就失去了赠与的宗旨。例如赠与人要求受赠人给付一件物品,而这件物品对受赠人来说价值不是很大,但对赠与人却有特别意义。(3)要求受赠人提供冠名、立碑等民事权利。(4)附其他义务。如要求受赠人安排其指定的人优先入学、招工等等。附负担的受赠人负有履行其负担的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房屋后,受赠人若不履行其所负担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强制其履行,亦可撤销赠与。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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