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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已婚子女、非已婚子女、抚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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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抚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配偶。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关系的继父母。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 (1)被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继兄弟姐妹之间的,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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