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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司法解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解读: 股东,董事、监事等公司利益方和责任人有权提起确认股东会(大会)董事会不成立或决议无效的诉讼;对于实体上违反公司法或公司有关股东会组织召集要求的,可以要求法院确认不成立;而对于会议决议缺乏必要生效要件的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解读: 撤销之诉要求起诉时该原告具有股东资格,但未要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持续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身份只是发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解读: 请求确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对象虽然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但由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因此仍以列公司为被告为合适;有关决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可能影响相关交易的稳定性甚至可能导致交易的终止,那么参与相关交易的第三方需要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或者协助调查或者提出自己的请求。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九)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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