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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享有上诉权,都可通过自己的上诉行为而成为上诉人。共同诉讼人因...
1、上诉费用应由上诉人在上诉时交纳。如果在上诉时未交纳,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则可按撤回上诉处理。2、至于什么时候开庭,要由二审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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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期限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是否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期限,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请求权归于消灭,诉权也随之消灭,也就谈不上诉讼时效问题。 在以上两种情形中应注意的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并不表示其同时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必须实际向保证人主张,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一旦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开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4、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5、保证期间如债权人不行使权利,将丧失对保证人的权利。但是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原因不相同,一般保证是在保证期间内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保证则是保证期间内不对保证人提出请求。
《诉讼费用支付方法》(节选)第二章诉讼费用支付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用;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按照本方法规定支付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支付案件受理费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调停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以下事项,支付申请费 (一)申请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停书、仲裁机构依法提出的裁决和调停书,公证机构依法提供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命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取消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过劳补助金,由人民法院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 当事人复印案件文件和法律文件,必须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支付劳动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鉴定、公告、调查、翻译、评价、拍卖、仓库、保管、运输、船舶监督等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人民法院决定根据谁主张,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和机构支付。 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费。 第三章诉讼费用的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的受理费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和价格,按以下比例分阶段累计缴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 1、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关于财产分割,财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不另行缴纳的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和价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按财产案件标准缴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支付十元。 (五)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支付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支付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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