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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 第二,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
法律分析: 第一,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 第二,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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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第一,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 第二,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
(1)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 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的利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 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类型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例如,一种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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