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判处缓刑后,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狱之日起十日内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判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须在判决裁定生效的十日到时当地司法局报到,再根据司法局的要求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