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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可以净身出户。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双方约定了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并且签字了,那么,此条款有效,属于对自己财产的自愿处分,与忠诚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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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民法典》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2、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该类似协议是否有效,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理由是: 1、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完整、健全的人格,具有完整的意思表示能力,其作出的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都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前或婚内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实则为对自己拥有的可得财产及利益是否放弃的一种意思表示,属于对婚前或婚内财产的一种约定,该协议对意思表示作出人均有约束力。
约定离婚就净身出户协议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协议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约定离婚就净身出户的协议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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