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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
工人退休年龄新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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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退休、退职暂行办》发(1978)104号第条规定全民所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符合列条件应该退休:()男满六十周岁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二)事井、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或者其害身体健康工作男满五十五周岁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本项规定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相同基层干部(三)男满五十周岁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鉴定委员确认完全丧失劳能力;(四)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鉴定委员确认完全丧失劳能力
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3)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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