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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六一亲子活动,小孩被家长抱着摔倒,头骨骨折,幼儿园有没有责任

2022-09-12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学生10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受害学生10岁以上)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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