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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

2022-03-02
一般是有奖励的,具体看各地公-安机-关的奖励规定,如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第三-条举报人可到公-安机-关举报,或通-过“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山东民生警务平台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其中,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举报吸毒、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顺线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其中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1000元。(二)举报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海-洛-因与其他毒-品换算标准见附件)进行奖励: 1、5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5000元; 2、50—1000克以下,每案奖励5000—3万元; 3、1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10万元。(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3000元;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3万元;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2万元;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1万元。(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5000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1万元。(五)举报其他涉毒违法活动或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进行奖励。第五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资金;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第六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第七条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办案单位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禁毒主管部门和装备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须写出委托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领。第八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牵头负责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工作;装备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各有关警种部门和办案单位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致使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给予奖励的;(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失泄密的;(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骗取奖励的。第十一条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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