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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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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遇到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和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交通管理。汽车行驶中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动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1)进出非汽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转弯、狭窄道路、狭窄桥梁时(2)翻转、转弯、陡坡时(3)雾、雨、雪、沙尘、冰雹、可见度在50米以内时(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5)引起故障的汽车。
交通事故发生避免的方法:驾驶机动车应当不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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