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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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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不论是以保证书或其他文书形式出现,都是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具体的债务担保范围应以债务合同的约定为准。如向银行出具,文书中会指明具体的借款合同编号。需提请注意的是,是否属于最高额保证,应以具体的保证内容为准,与名称无关。 此外,因贷款性质不同,即使是单笔保证合同,其担保对象也可以指向一定期间内循环使用的贷款款项,如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等。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691条,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 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无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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