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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证据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
对于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证明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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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证据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行政法有证在先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有证据,无证据不能作出行政行为的原则。
行政复议证据既有一般性,也具有特殊性。作为特殊的证据制度,行政复议有以下特点: (1)举证责任的分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实行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原则,即被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时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能提供的,就面临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为违法、不当的危险。 (2)证明要求。行政复议的证明要求集中在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上,不同于行政诉讼的证明要求集中在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上,也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侧重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合法性上。 (3)证据的收集。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即行政复议中的证据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前收集到的证据。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前必须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以后,不能再收集证据,否则复议机关不予采纳。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再收集证据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是不合法的理应加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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