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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
【法律意见】盗窃罪,一般三年到十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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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是指刑事立法中特定犯罪规定的刑事类型和范围。可分为:(1)绝对法定刑,即绝对确定刑罚的类型和范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刑法典已经被采用,在现代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很少出现。(2)相对法定刑罚,即规定了几种可供选择的刑罚类型和范围,法官可以在此范围内自由裁量。中国刑法中的法定刑罚是一种相对法定的刑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老年人、年轻人、生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五年以下(刑罚),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罚类型)是本犯罪的法定刑罚。量刑是指自由裁量的刑罚。范围是指包括的范围、最高点和最低点之间的距离。2、中国刑法为反映法法定犯罪责任的原则,根据其社会危害制定了每种犯罪的处罚标准。故意伤害造成受害人严重伤害的,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没有法律理由,不得超出这一范围,只能在这一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裁量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刑罚的限度内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本法规定有多个量刑范围的,应当在法定量刑范围内判处下一个量刑范围内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没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的量刑数额司法解释暂时还没有出来,一般会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两三个月内出具体的司法解释。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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